close

文章從486拔那邊看到

是從m01的分享

如果身分被冒用變成詐欺犯的話

可以不用南南北北的亂跑~這樣也剛好順了想要惡搞你的人的意

大家如果出事最好還是找法條來研究或是去作法律諮詢會比較好

http://www.mobile01.com/topicdetail.php?f=37&t=1285530&p=1

原文出處:如有侵犯到版權請告知會立刻撤下

前言:
整件事情的起因:http://www.mobile01.com/topicdetail.php?f=248&t=995901&p=1
我是該篇文章的樓主,之前在露天賣一隻小黑三,被以18500標走後,和買家約面交。
買家面交時,蹦出一個「手動對焦偶爾失效」的奇怪理由,要求殺價3500,並強調在拍鳥時手動對焦很重要,我的小黑三手動對焦偶爾失效得太嚴重。
我當時不給殺,但又想瞭解原委,所以就把疑問po上網,就是第一行鏈結的文章。
路過網友大部分是認為該買家不老實的,但也不乏與買家站同一邊的正義之士,以unstone為買家辯護最力。參見同討論串第54、67、70、77、79、80、83篇文章。
討論一件事,有正有反當然大家都可以接受,但如果正的、或反的太奇怪,那就有可議之處了。這裏說的怪,比如說:那個買家私下與我信件討論的內容,和 unstone發表文章的內容,雷同度達90%,僅文字順序不相同,對於「小黑三拍鳥」及「小黑三慣常有手動對焦偶爾失效的毛病」這二件事,堅持的程度讓 人覺的嘖嘖稱奇。
好吧,也許世上真的無奇不有,真的就有這麼一對互不相識的哥倆好在網路上邂逅,我也沒證據說人家搞分身,只好在87樓po出買家寫給我的三封信,讓大伙自 行去比對,自由心證了。(原本在87樓的三封信已被我刪掉了,不過想知道內容的話,參見unstone的大作就知道了,內容差不多)
沒想到這個動作竟讓我惹禍上身。我被買家告了。
生平第一次成了被告,而且被告的理由還莫名其妙:違反著作權法。
我原本還以為是誹謗或公然侮辱之類的,沒想到竟然是著作權法。

一、生平第一次被告
三月的某一天,接到警局偵查隊的來電。就在那一天,手機響起,來電顯示號碼開頭是北部(我住南部)。接起電話,對方先表明身份,是偵查隊的警員。
他先向我確認我是不是他要找的人,然後跟我說×××向我提出告訴。一聽有人告我,我立刻就想起那位買家,因為當時我只與他發生糾紛而已。果不其然就是那位 買家。警察要我上北部去接受偵訊,我問他:可不可以委由南部的警方來偵訊,他說不可以。接下來又說了三個日期讓我選,還說,如果我不選,那他就會寄通知單 來,那麼日期就由他來決定了。我聽到這樣,當然就選了一個我較方便的日期。電話就結束了。我當時心理想,為了一個人要找我麻煩,我就得跑到北部去,即使告 不成,是不是也順了他找我麻煩的意?過了不久,電話又響了,同樣一支電話,這次是偵查隊小隊長打來的,他說,我們還是依法要寄通知單給你,我說,好吧,依 法就寄吧,我又問他我到底被告什麼,小隊長回答我:著作權法。我有點不解,小黑三的糾紛和著作權法有什麼關係?為了打這場官司,我開始研究著作權法。當 然,在刑事程序方面,我也開始去研究,入門第一步:我為什麼要因為一通電話就大老遠跑到北部去接受偵訊?研究的結果我曾po在01 上,http://www.mobile01.com/topicdetail.php?f=37&t=1191831&r=5& amp;p=1,雖然是生硬且冷門的條文,但我以實際行動讓這條文活過來。接到那位警察的電話後隔一個禮拜,我又打回去找那個警察,劈頭就說:我依據警察 偵查犯罪手冊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,依法請求你移轉管轄!沒想到那個警察楞住了,連忙說,我跟南部的警局聯繫看看,又補了一句:「我沒有寄通知單給你喔。」 天殺的,那我聽你的話乖乖去讓你偵訊不就變呆子了?原來你早知道這規定的,現在讓我給翻出這條規定來,你還怕我反咬你一口是不是?好,我當時也耐住性子, 跟他說,我依法請求,就麻煩你依法辦理。這通電話就結束了。就這樣,一直沒下文,我也沒打電話去追,時間到了五月中。

二、生平第一次接到地檢署通知書
時間又過了約2個月,突然間接到北部某地檢署寄來的公文,裏頭是一張通知書,通知被告了,不過案號還是他字案,要求我要到地檢署說明,上面還附上檢事官的 姓名。我立刻打去跟那個檢事官聯絡,跟他說我不方便到北部去,我要聲請移轉管轄。那個檢事官聽到,就表示程序上他並不清楚,他是受檢察官之命來詢問這個案 子,照他之前的經驗,通常第一次還是要到庭,再於庭上聲請移轉管轄。可是我翻翻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不是這樣。於是我下載了聲請移轉管轄狀的格式,以郵寄遞 狀聲請移轉管轄。聲請一直到詢問庭前一天都沒下文,於是我再打了一通電話給檢事官,一方面請假,一方面詢問他是否收到我的狀紙。檢事官一聽到是我,主動說 有收到我的狀紙,聲請成功的機會很高,不過還得上級裁定。我又問,那我明天有事請假呢?檢事官說,我有電話告知他,他知道了。於是決戰時刻又再度往後延。

個人感想:檢事官照之前的經驗...所以他根本就不了解法條...這樣還算的上是法律工作者嗎?? 小小心得

三、收到高檢署同意移轉管轄聲請
又過了約一個月,我收到了高檢署的公文,果然,移轉管轄成功了,這個案子順利移轉到我居住地的地檢署偵辦。

四、接到地檢署的傳票
又過了約二個禮拜,接到傳票了。上一次接到的是通知書,為什麼這次是傳票呢?原來,案號已改列偵字案。偵字案的意思就是,犯罪人及犯罪事實明確。一方面有 點沮喪,怎麼莫名其妙間我會淪為「犯罪人」;二方面又有點奇怪,怎麼一個移轉管轄的過程中,同一件事就會由犯罪事實不明確變為明確?開庭時間在9月中。決 戰時刻終於來臨了。
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只PO上前面重要的文字

大家以後身分被冒用不要傻傻的跑了

自己的權利要好好的維護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客亦知夫水與月乎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